12月22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qū)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政策解讀”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qū)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發(fā)布會上,自治區(qū)婦聯、自治區(qū)黨委網信辦、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qū)教育廳、自治區(qū)民政廳、自治區(qū)檢察院等單位負責人介紹相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新修訂的《條例》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qū)黨委、政府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目標要求,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在銜接細化上位法的同時,立足內蒙古地域特點和工作實際,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機制,突出回應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網絡沉迷、困境兒童保障等重難點問題,新增特別保護章,與“六大保護”共同構建起協同發(fā)力的保護體系。
《條例》由過去的7章64條增加至10章76條,是對2010年版《內蒙古自治區(qū)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全面升級,呈現出許多新變化、新亮點。強化制度保障,進一步強調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責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旗幟鮮明地堅持黨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明確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職責作用;強化家庭保護,進一步壓實家庭監(jiān)護責任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同時,從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安全保障和看護責任、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實施不安全行為等方面細化監(jiān)護責任;強化學校保護,進一步聚焦熱點問題明確職責任務,新增校園欺凌防治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專門條款,堅持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零容忍,強調學校要保證學生每天的綜合體育鍛煉時間、關注未成年人和教師的心理健康;強化社會保護,進一步織密社會安全防護網,明確各類經營者的義務,對未成年人文身、售煙售酒等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增加鼓勵公民發(fā)現離家出走、夜不歸宿或者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條款,延伸社會保護輻射范圍;強化網絡保護,進一步強調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空間,明確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重點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強化政府保護,進一步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突出強調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主責作用,構建起權責清晰、層級分明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體系,明確將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推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強化司法保護,進一步擰緊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司法鏈條,強化協同聯動,明確公、檢、法、司要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堅持權益保護與打擊犯罪同步,強調建立“一站式”辦案機制,最大程度減少對未成年人“次生傷害”;新增特別保護,進一步夯實重點未成年人保障基石,將保護范圍界定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關愛的未成年人”,對各方責任主體提出明確要求,用溫情守護特殊未成年人成長。(記者 劉志賢 趙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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